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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时间:2021-07-14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有的家庭是通过重组的,所以可能家庭关系比一般的家庭要复杂,比方说,可能会有女方带来的孩子或者是男方带来的孩子,这类孩子被称为继子

  有的家庭是通过重组的,所以可能家庭关系比一般的家庭要复杂,比方说,可能会有女方带来的孩子或者是男方带来的孩子,这类孩子被称为继子女。那么什么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下面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二、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成年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成年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分二种情况:如果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那么没有继承权;未成年就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继子女具有抚养关系是对继父母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的,而相应的继父母也对继子女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