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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该如何书写

时间:2021-04-01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离婚,如果有孩子的话,除了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外,还会需要对孩子抚养费进行一个协商,如果因为抚养费协商不成的话,也是

  夫妻双方离婚,如果有孩子的话,除了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外,还会需要对孩子抚养费进行一个协商,如果因为抚养费协商不成的话,也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那么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该如何书写?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至xx元",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以子女本人为被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诉讼书中写明"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至xx元",事实理由部分写明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3、以前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明确除抚养费之外的一些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等)的承担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了该项费用后,要求对方也承担一部分的,参照1的方式起诉。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以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的双方分别为原、被告,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二、抚养费纠纷怎么样调解

  1、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该如何书写

  抚养费纠纷的答辩状的书写要以抚养费的申请书为依据,答辩状是反驳抚养费诉讼原告的文书,所以一般都是先有抚养费纠纷一方当事人提诉讼,被告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该如何书写”的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抚养费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经济相当困难的话,也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