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5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离婚,不仅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如果生育了小孩,也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如果离婚的时候协商不成,一方抢走孩子的
夫妻之间离婚,不仅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如果生育了小孩,也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如果离婚的时候协商不成,一方抢走孩子的抚养权是有效的吗,接下来,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关于离婚抢走孩子是有效的吗的相关内容。
1、哺乳期内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哺乳期后的子女,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4、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离婚抢走孩子是没有效的,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进行协商处理或者进行诉讼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1、协议离婚只需交9元。
2、诉讼离婚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确定。
4、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5、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以上,就是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抢走孩子是有效的吗的相关内容。离婚的时候,夫妻之间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一旦协商完成,双方都有履行的义务。抢走孩子是没有效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你带来一定的帮助。